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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文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身份具有高度可识别性,即便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能够辨明其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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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商业广告活动,以自身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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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职”等名义,为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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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授权,通过利用其形象制作的卡通形象在商业广告中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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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在综艺节目、影视节目植入广告中,为广告所涉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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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直播并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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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虽然宣称直播行为出于公益目的、直播收入用于公益用途,但网络直播者的行为符合商业广告和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