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通常会租赁或购买他人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用于接收款项。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贪图蝇头小利,介绍并提供商铺二维码给犯罪分子走账,成为犯罪帮凶。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被告人桂某明知詹某(已判决)让其提供商铺二维码,用于他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介绍并提供谢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雅琪造型”以及杨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利利排挡”商铺二维码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证,上述商铺二维码被他人用作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金额共计160万元左右,其中,被害人樊某被网络诈骗后,以支付宝、微信扫描“雅琪造型”二维码的方式汇入共计13148元。桂某非法获利2000元左右。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获利金额及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支付宝、微信账户收款二维码等支付方式,因其简单、安全、快速等特点,得到社会公众广泛使用。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支付宝、商铺微信收款二维码都是实名制,切莫因为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商铺微信收款码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套现,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审核:崔建红、阳倩倩
作者:雷梅洁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