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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网站建设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来自】新浪微博 【发表时间】2015-1-25 【点击次数】2428次
 

    网站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主页的知识产权、链接的知识产权、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知识产权等问题。

1 主页的知识产权

    主页是网页的一种特殊类型,是访问某一网站时访问者所接触到的第一个页面,这一网页起着引导作用 ,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如果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 人以美感,则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 体现,具备独创性;这一主页既可储存在www 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被打印在纸张上,说明该主页是可复制的;该主页能够被人通过www 服务器全文发布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被社会公众借助联网的计算机所接触,说明该主页具有可传播性,故主页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z]。从构成要素上分析,主页实质上是一种多媒体作品。多媒体是多种技术、多种信息媒介融合的产物,已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许多国家 和国际组织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早在1995年欧盟公布的《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的绿皮书》[ ]和《后续绿皮书》[4],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了多媒体的问题。在2002年12月生效的欧盟指令中,正式将多媒体作品纳入保护的范围。德国在1 9 98年6月颁布的调整信息时代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的法律(1uKDG)中,为多媒体确立了法律保护框架。美国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的报告》,也专设一节分析多媒体问题[5]。目前,我国对主页的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已经被列入出版者的专有权 中。因此,主页的整体版式应该视为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链接的知识产权

    链接是网站资源组合的重要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因链接导致的侵权主要有五种情况。

    (1)链接标识侵权。设链网站和被链网站之间通过链接标识联系起来,用户通过点击链接标识而到达被链网站。当设链网站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等作为链接标 识时,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文字或图形,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标识,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要看标识是否被链 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当事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让标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 开发中心案[6 中,法院宣告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类似的标记作为链接标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深度链接侵权。深度链接就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和其他一些页面,直接链接到某一特定的网页。在英国的Shetland Times诉Shetland News一案中,被告的网站提供深度链接功能,直接链接到原告网站中的特定网页,回避原告网站的首页。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其理由之一是被告的行为阻碍 了读者阅读原告的报纸或者访问原告的网站主页。在这个过程中,《Shetland Times》网站主页的广告价值被人为地贬低了。因此,可以看出英国对深度链接是持否定态度的。我国目前没有对深度链接作明确的法律规定,类似的案例可能 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一案啪中,法院认为财智公司未经对方许可,擅自进行深层次链接,应属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财智网败 诉。

    (3)视框链接侵权。视框链接是用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 网站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站的网址。视框技术的出现,使得被链网站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彻底剥离,产生不正当竞争。在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诉全美 新闻公司[8]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承诺不再以视框方式链接到原告网站,但可以使用已存在的链接,前提是要标明出处。该案中,双方还签定了一份 链接协议,被告承认链接是一种新的财产权,进行链接须取得原告的授权。但是,这不是一个判例,究竟链接到他人网站是否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这一问题仍悬而 未决。

    (4)埋置链接侵权。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是指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 中,当使用者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显示在搜索结果中。而网站建立时确立的有关描述其网站内 容信息的关键词并不在网页上显示,只是隐藏在网站的软件中供他人搜索使用,这就给一些不法侵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会有意埋入一 些与本网站无关而与他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字串,尤其是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以及驰名商标。当用户搜索时,屏幕上会同时出现含有类似关键词的网站 供用户链接并挑选浏览,这实际上已构成对权利人商誉的侵犯以及商标的淡化,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延迟停链侵权。普通链接虽然在法律上并不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原告提出了停止链接的声明,被告应该尽可能快地停止链接,否则可能构成延迟停链侵权。在 刘京胜诉搜狐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作为,应承担侵权责任[g]。由此可见,延迟停链也可能产生侵权的 后果。

3 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

3.1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

    按照发布信息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将全文信息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全文信息,从网站、期刊上转载的全文信息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版权的作品包括以下两类:① 超过版权保护期限,进人公共领域的作品。② 著作权法规定不予以保护的作品。对于法定转载,法律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未发表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文字图片,抄袭剽窃、违法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都不在法定转载、摘编的范围内。

    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其中:① 个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网站需要对作品的性质进行鉴别,然后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② 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网站既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又需要获得演绎者和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③ 合作作品,网站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只使用其中的一个部分,则只需获取这部分作品作者的许可即可,但同时应注意该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对于不可 分割的合作作品,网站应得到所有作者的授权许可。但如果其中某一作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授权许可,而其他作者都同意授权,网站仍然可以获得授权,并应该按照 规定付给报酬。④ 外国作品,除了可以与该外国作者直接联系或通过该作品所在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联系获得授权外,还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代理中心代理或者通过外国驻华使馆协助联 系。⑤ 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区别,对于新闻作品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⑥ 标准的上载,对于强制性标准,网站可以免费使用;对于推荐性标准,一定要取得许可并授权。

3.2 二次文献发布的知识产权

    二次文献是网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次文献如果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则享有著作权的保护。目前,很多软件提供了自动建立二次文献 的功能,但著作权法没有对机编二次文献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用这种软件,针对相同的客体,每个人生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体现不出作者的独创 性。即使在生成过程中,制作人员对生成的参数做出选择,但这种智力劳动尚达不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因此不具有著作权。二次文献库如果具有一定的规模并 且其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4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知识产权

4.1 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任何能有效控制受版权保护作品并能有效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1996年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成功包含了技 术措施的规定。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欧盟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 令》、1998年底美国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法案)等,都对技术措施作了相应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2 权利管理信息的知识产权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 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权利管理信息在因特网上具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网上的版权授权都是以电子形式完成的,它具有传统授权方式无法比拟的便捷、廉价的优点。为使网上交易能正常进行,网上标示的权利管理信息必须 完整、真实,如果权利管理信息被任意篡改,用户会对电子授权失去信心,从而阻碍网络事业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网上权利管理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都做出了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的相关规定。对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修改权 利管理信息的禁止;二是对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和作品复制件的行为的禁止。在网站建设中,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管理信息,又要避免破坏他人 的权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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