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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7-31 【点击次数】1213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公司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
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敬业、诚信、高效、创新”的质量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顾客满意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公司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按《公司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认真落实测绘质量责任制,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五条   公司承接测绘任务时,逐步实行合同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
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第七条   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八条   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
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要的各种物资,应当保证满足
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试验工作,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具体试
验内容应根据实际来确定。
第十条     生产部门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后,提交一级检查。一级检查合格后,作为中间过程成果的,提交下一工序使用,作为最后过程成果的,提交二级检查验收。各级检查验收均应如实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并做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产品经最终检验合格后,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质量检查与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应积极主动征求顾客对测绘产品质量的意见、建议,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公司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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