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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7-31 【点击次数】133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  次
前  言 1
引  言 2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工作准备 2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4
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7
8  成果编制 9
9  成果验收与公示 9
10  成果应用与更新 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定义 18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20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30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32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34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略)
本规程其他起草人员:(略)
 
引  言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  内涵与评价目的
3.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是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1.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旨在通过基础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2  评价对象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象为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3.3  评价原则
3.3.1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贯彻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政策,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3.3.2  综合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从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等方面,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综合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状况。
3.3.3  因地制宜原则
评价工作应充分考虑开发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标准。
3.4  评价工作体系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体系包括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三个方面。
3.4.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简称“用地调查”)是指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基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的过程。
3.4.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简称“程度评价”)是指在用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的过程。
3.4.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潜力测算”)是指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的过程。
3.5  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
3.5.1  工作程序
a)工作准备;
b)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c)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d)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e)成果编制;
f)成果验收与存档;
g)成果公示。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程序见附录A。
3.5.2  技术步骤
a)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b)确定评价指标,计算现状值;
c)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d)确定评价指标理想值;
e)进行指标标准化处理;
f)计算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g)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h)编制相关成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步骤见附录A。
3.5.3  技术方法
3.5.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整体评价与典型分析相结合、实地调查与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法。
3.5.3.2  用地调查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3.5.3.3  程度评价应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3.5.4  技术约定
3.5.4.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设定评价时点。
3.5.4.2  评价数据采用要求如下:
a)评价时点为年末时,对应数据应采用所在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b)评价时点不为年末时,经济数据应采用上年份的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其他数据采用评价时点数据;
c)评价工作中涉及评价时点所在年份之前数据的,宜采用相应年份年末数据或全年数据。
3.5.4.3  评价工作中采用的数据应与评价范围相对应。各类数据口径、来源、处理方式等情况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
3.5.4.4  评价工作中涉及数据剥离的,可参照附录B进行。
3.5.4.5  数据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计量单位。
3.6  评价成果
3.6.1  评价成果包括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形成相应的数据库。
3.6.2  成果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应提交纸质报告及相应电子文件;成果图件应提交纸质图件以及E00格式或其他可相互转换的通用数据格式的矢量电子图件、JPG格式的电子图件。
4  工作准备
4.1  工作任务书的编写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应编写工作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
a)评价范围;
b)评价任务与工作内容;
c)评价技术思路;
d)工作进度安排;
e)预期成果;
f)经费预算;
g)工作组织与人员安排。
4.2  基础资料的准备
4.2.1  工作表格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附录C、附录D的要求,按照附录E、附录F准备工作表格。
4.2.2  工作图件准备
评价工作应按照本规程8.2条款的要求,准备工作图件,其中工作底图应采用覆盖评价范围、反映评价时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的地籍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空遥感影像图等。
5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用地调查是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的基础性工作。
5.1.2  用地调查应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基本信息调查、用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管理绩效调查和典型企业调查等。
5.1.3  根据评价需要,应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政策文件等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调查成果、土地利用调查成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成果。
5.1.4  用地调查中,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本规程3.5.4条款和附录C的要求填报工作表格。填报结果应经相关主管机构或经相关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确认。
5.1.5  用地调查可采用实地踏勘、遥感影像或航片判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5.1.6  鼓励对评价范围内的全部企业进行用地效益调查。
5.1.7  调查工作中,应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工作,填报附录E的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5.2  调查内容
5.2.1  基本信息调查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开发区名称、级别、类型、设立时间、审批单位、地址、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土地总面积、扩区或调整情况、土地开发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及相关规划资料等。
5.2.2  用地状况调查
5.2.2.1  按照附录C表C.1的要求,依建设状况分类,对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其中,工矿仓储用地应调查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b)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明确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明确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开发状况等;
c)明确不可建设土地中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并说明其确认依据。
注1:5.2.2.1条款涉及的“用途”,对应附录C中C.1.2.1条款和C.1.2.2.1条款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5.2.2.2  按照附录C表C.2的要求,依供应状况分类,对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尚可供应土地和不可供应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
a)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分为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明确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情况、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和规划用途等;
b)明确尚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和规划用途等。
c)明确不可供应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等,不可供应土地对应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中的不可建设土地。
注2:依5.2.2.2条款调查“用途”时,“用途”涉及现状用途(对应已建成部分)、批准用途(对应未建成部分)两种情形,对应附录C中C.1.2.1条款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
注3:5.2.2.2条款中的“规划用途”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并与附录C中C.1.2.1条款定义的按建设状况划分的土地利用类型相对应的用途。
5.2.2.3  按照附录C表C.3中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闲置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及是否达到收回条件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5.2.2.4  按照附录C表C.4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类型等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5.2.2.5  用地状况调查按照附录B的相关程序要求开展。
5.2.3  用地效益调查
5.2.3.1  用地效益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开展调查,主要包括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等。
5.2.3.2  用地效益调查中,只有工矿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其他类型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5.2.3.3  调查数据需进行剥离的,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生产用地空间相对应。
5.2.4  管理绩效调查
管理绩效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和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开展调查。
5.2.4.1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累计闲置土地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等情况开展调查。
5.2.4.2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等开展调查。
5.2.5  典型企业调查
5.2.5.1  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入产出状况、用地状况、建设情况等开展调查。
5.2.5.2  典型企业的选取原则
a)应结合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主导产业中优先选取企业;
b)典型企业选取一般不得少于10家;
c)选取的典型企业注册和生产均应在评价范围内。
5.2.5.3  典型企业的选取方法
a)应选取各主导产业总收入或总产值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作为典型企业,当主导产业企业总数不足10家时,应从非主导产业中选取总收入或总产值靠前的企业进行补充;
b)当评价范围内企业个数不足10家时,应将全部企业作为典型企业进行调查。
5.2.6  其他调查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相关调查。
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6.1  评价指标确定与计算
6.1.1  评价指标确定
6.1.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应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6.1.1.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评价指标定义见附录D。

表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 子目标 指  标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土地利用
状况(A) 土地利用程度(A1)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供应率(A11)
  土地建成率(A12) 土地建成率(A12)
 用地结构状况(A2) 工业用地率(A21) 工业用地率(A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 —
 土地利用强度(A3) 综合容积率(A31) 综合容积率(A31)
  建筑密度(A32) 建筑密度(A32)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用地效益(B)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 —
管理绩效(C)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

6.1.2  评价指标计算
6.1.2.1  评价指标现状值的计算,应结合用地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开展。
6.1.2.2  在管理绩效目标下的有关指标现状值计算中,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积、累计闲置土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或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为0时,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6.2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6.2.1  权重确定原则
6.2.1.1  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目标、子目标、指标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6.2.1.2  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都应为1。
6.2.1.3  评价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应符合本规程6.2.3条款的要求。
6.2.2  权重确定方法
6.2.2.1  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指标权重结果应填入附录E相应的表中。
6.2.2.2  特尔斐法
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1)计算权重值:
  ………………………………………(1)
式中: —— 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
    —— 专家j对于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
n—— 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a)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
b)打分应根据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c)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d)打分一般进行2~3轮。
6.2.3  权重区间要求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要求见表2。

表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权重区间表
目标 权重区间 子目标 权重区间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土地利用状况(A) 0.45 0.50 土地利用程度(A1) 0.25 0.30
   用地结构状况(A2) 0.24 0.31
   土地利用强度(A3) 0.41 0.48
用地效益(B) 0.28 0.35 产业用地投入
产出效益(B1) 1.00 1.00
管理绩效(C) 0.19 0.23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C1) 0.47 0.53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C2) 0.47 0.53

6.3  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
6.3.1  理想值确定原则
6.3.1.1  理想值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各评价指标在评价时点应达到的理想水平。
6.3.1.2  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
6.3.1.3  理想值原则上应不小于现状值。
6.3.1.4  理想值确定时,应保证其测算空间范围与指标现状值空间范围相一致。
6.3.1.5  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理想值确定依据时,应保证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相一致。
6.3.2  理想值确定方法
6.3.2.1  理想值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a)目标值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标准、行业政策等,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指标理想值;
b)经验借鉴法:参考其他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先进水平,确定指标理想值;
c)专家咨询法:选择一定数量(10~40人)熟悉城市、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专家,提供相关材料,咨询确定指标理想值。
6.3.2.2  各评价指标理想值可根据指标特点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6.3.3  各项指标理想值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在成果中予以说明,并记录在附录E相应的表中。
6.4  指标标准化
6.4.1  指标标准化方法
评价指标标准化应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按照公式(2)计算:
 ………………………………………(2)
式中: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现状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理想值。
6.4.2  指标实现度分值确定原则
评价指标实现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当大于100时,实现度分值记为100。
6.5  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
6.5.1  子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各子目标分值按照公式(3)计算:
 ……………………………………(3)
式中:  —— 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相对j子目标的权重值;
n —— 指标个数。
6.5.2  目标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目标分值按照公式(4)计算:
  ……………………………………(4)
式中: —— i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 i目标j子目标相对i目标的权重值;
n —— 子目标个数。 
6.5.3  集约度综合分值计算
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按照公式(5)计算:
  ……………………………………(5)
式中:  —— 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
  —— i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
 —— i目标的权重值;
n —— 目标个数。
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7.1  一般规定
7.1.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分为扩展潜力、结构潜力、强度潜力和管理潜力四种类型。
7.1.1.1  扩展潜力是指截至评价时点,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尚可供应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包括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和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7.1.1.2  结构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可增加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7.1.1.3  强度潜力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某项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现状值与相应理想值的差距换算形成的用地面积。
7.1.1.4  管理潜力是指通过处置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和应收回闲置土地,可增加的土地供应面积。
7.1.2  在扩展潜力测算的基础上,推算尚可供地年数。
7.1.3  根据潜力测算结果,填写附录F的相关表格。
7.2  潜力测算
7.2.1  扩展潜力测算
7.2.1.1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测算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可根据公式(6)计算:
 ……………………………………(6)
式中: ——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单位为hm2;
 —— 开发区土地总面积,单位为hm2;
 ——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hm2;
 —— 不可供应土地面积,单位为hm2。
7.2.1.2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
在尚可供应土地中,统计工矿仓储用途的土地面积 ,单位为hm2。
7.2.2  结构潜力测算
结构潜力根据公式(7)计算:
 ……………………………………(7)
式中: —— 结构潜力,单位为hm2;
 ——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单位为hm2;
  —— 工业用地率的理想值;
  —— 工业用地率的现状值。
7.2.3  强度潜力测算
强度潜力根据公式(8)计算:
 ……………………………………(8)
式中: —— 强度潜力,单位为hm2;
 —— 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单位为hm2;
  ——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理想值;
  ——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的现状值。
7.2.4  管理潜力测算
管理潜力根据公式(9)计算:
 ……………………………………(9)
式中:  —— 管理潜力,单位为hm2;
  ——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面积,单位为hm2;
  —— 应收回闲置土地面积,单位为hm2。
7.3  尚可供地年数测算
7.3.1  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分为尚可供地年数Ⅰ和尚可供地年数Ⅱ。
7.3.2  尚可供地年数Ⅰ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面积、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测算得出。尚可供地年数Ⅰ根据公式(10)计算:
  ……………………………………(10)
式中: —— i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Ⅰ,单位为年;
 —— i类用地扩展潜力,单位为hm2;
 —— 前三年年均供应i类用地面积,开发区设立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供地年份的年均供应i类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hm2;
i ——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7.3.3  尚可供地年数Ⅱ应根据尚可供应土地面积、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前五年年供应土地面积最大值、前五年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最大值测算得出。尚可供地年数Ⅱ根据公式(11)计算:
 ……………………………………(11)
式中: —— i类用地尚可供地年数Ⅱ,单位为年;
 —— i类用地扩展潜力,单位为hm2;
 —— 前五年年供应i类用地面积最大值,单位为hm2;
i —— 供地类型,分别指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8  成果编制
8.1  成果报告编制
成果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
8.1.1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工作意义和目的、工作依据、任务与内容、技术思路、组织领导与人员构成、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成果、成果检查情况、工作经验以及相关建议等。
8.1.2  技术报告
技术报告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概况、评价范围、基础资料的有关说明、评价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用地调查分析、程度评价分析、潜力测算分析、综合结论分析、成果应用及政策建议、评价工作中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等。
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附录G的要求。
8.1.3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包括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等。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编制其他相关专题报告。
8.2  成果图件编制
8.2.1  图件类型
成果图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图、闲置土地分布图、典型企业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应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
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编制其他成果图件。
8.2.2  编制要求
成果图件包括矢量图件和纸质图件,矢量图件比例尺原则上应与地籍调查图件比例尺一致,一般采用1﹕500、1﹕1000或1﹕2000,纸质图件比例尺可根据开发区实际确定。
成果图廓整饰与图例应符合附录H的要求。
8.3  基础资料汇编与数据库
8.3.1  应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数据、影像图和相关文件等进行规范化整理,汇总成册。
8.3.2  有关指标数据表格格式应符合附录E、附录F的要求。数据采集与填报中需解释的内容,应提供相应说明。
8.3.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9  成果验收与公示
9.1  成果验收与存档
9.1.1  为保证评价成果质量,应建立工作成果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
9.1.2  评价成果检查和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9.1.3  评价成果验收时,验收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
9.1.4  经验收合格后的评价成果应存档保存。
9.2  成果公示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公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  成果应用与更新
10.1  成果应用
10.1.1  各地应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动评价成果应用。
10.1.2  成果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提供依据;为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城乡规划等提供依据;为制定用地挖潜计划、完善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10.2  成果更新
10.2.1  为保证评价成果的现势性,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进行更新。
10.2.2  成果更新应考虑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利用已有成果。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步骤见图A.1:

 

 

 

 

 

 

 

 

 

 

图A.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程序与数据处理
B.1  用地状况调查程序
B.1.1  依照本规程3.2条款评价对象定义,在工作底图上划定评价范围。
B.1.2  划定评价范围内的不可建设土地(不可供应土地)。
B.1.3  划定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按照用途,区分为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B.1.3.1  按照用途,将交通运输用地区分为街巷用地和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B.1.3.2  按照用途,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区分为公园与绿地、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1.3.3  按照供应状况,将上述用地区分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和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B.1.4  划定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区分为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1.4.1  按照用途,将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区分为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依据城市规划,按照供应状况,将上述用地区分为尚可划拨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B.1.4.2  将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区分为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B.1.4.2.1  按照供应状况,将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区分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尚可供应土地。将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区分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和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并确认应收回闲置土地和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依据城市规划,将尚可供应土地区分为尚可划拨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B.1.4.2.2  依据城市规划,按照供应状况,将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区分为尚可划拨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B.1.5  在评价范围内,划定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需依照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确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需经当地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确认。据此划定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按照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区分为一类和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B.1.6  调查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和建筑基底总面积、工矿仓储用地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等。工矿仓储用地上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B.1.7  在对相关地籍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应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现状实际利用情况对以上调查数据进行核实、修正。
B.1.8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整理各用地单元的相关属性。
B.1.9  进行有关数据整理汇总,填写附录E的表E.3、E.4、E.5、E.6、E.7。
B.2  管理绩效调查程序
B.2.1  管理绩效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和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
B.2.2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调查主要针对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处置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开展调查。
B.2.2.1  调查评价范围内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以及其中已处置土地的信息,填写附录E的表E.8、E.9。
B.2.2.2  调查评价范围内累计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及其中已处置闲置土地的信息,填写附录E的表E.10、E.11。
B.2.3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调查主要针对评价范围内历年供应土地面积、历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其中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等开展调查,填写附录E的表E.12、E.13。
B.3  调查数据处理原则与方法
B.3.1  经济数据处理原则与方法
B.3.1.1  用地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经济数据应符合空间对应原则,即确保经济数据与评价范围内的生产用地空间相对应。
B.3.1.2  对于总部经济或者评价范围内注册、评价范围外生产等情况,需要进行数据剥离,分离出评价范围内地块相应的投入和产出。
B.3.2  宗地被切割的数据处理原则与方法
B.3.2.1  如果存在宗地被开发区边界切割的情况,数据可遵循比例分配原则,按照界线内外用地比例进行剥离,即以宗地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面积占宗地总面积的比例,乘以宗地总用地面积、经济数据、建筑数据,计算获得评价范围内该宗地的用地、经济、建筑数据。
B.3.2.2  若宗地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的用地比例在3/4以上时,该企业的经济、建筑数据允许全部计入,并在数据库该宗地的备注字段中予以注明。
B.3.3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处理原则与方法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应根据建筑面积分摊折算土地面积。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及定义
C.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及定义
C.1.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是指按照开发区土地建设状况划分形成的分类,有关分类见表C.1。
表C.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Ⅰ)——按建设状况划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
编码 类别名称
A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A1 住宅用地 - -
  A2 工矿仓储用地 - -
  A3 交通运输用地 A31 街巷用地
    A32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A4 商服用地 - -
  A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51 公园与绿地
    A52 其他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A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 -
B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11 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
    B12 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21 已达到供地条件的
其他土地
    B22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
其他土地
C 不可建设土地 C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 
  C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 
  C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 - -

C.1.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Ⅰ的定义
C.1.2.1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A)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已建成的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用地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的海关专属办公用地。
C.1.2.1.1  住宅用地(A1)
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71)城镇住宅用地。
C.1.2.1.2  工矿仓储用地(A2)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6)工矿仓储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
C.1.2.1.3  交通运输用地(A3)
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等。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交通运输用地。
a)街巷用地(A31):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103)街巷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街巷用地。
b)其他交通运输用地(A32):除街巷用地以外其他的交通运输用地。
C.1.2.1.4  商服用地(A4)
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5)商服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商服用地。
C.1.2.1.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公园与绿地(A51):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087)公园与绿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园与绿地。
b)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2):指除公园与绿地以外其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但不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C.1.2.1.6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A6)
除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以外的其他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
C.1.2.2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和不可建设土地(见本规程C.1.2.3条款)以外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建成土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未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除海关专属办公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外的其他土地。
C.1.2.2.1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
包括截至评价时点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居民点所属的街巷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a)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B11):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工矿仓储用地。
b)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B12):指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中,除工矿仓储用地外的其他土地。
C.1.2.2.2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B2)
除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和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供地条件是指已经办理征地手续,至少达到“三通一平”的配套程度。“三通一平”即通常所说的通上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各开发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操作中的供地条件设置配套程度,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
a)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1):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已经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b)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B22):指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尚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
C.1.2.3  不可建设土地(C)
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和其他不可建设土地。不可建设土地确认时,需要以有关文件或规划为依据,必要时需提交专家论证材料。
C.1.2.3.1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C1)
属于河湖及其蓄滞洪区范围内的土地。
C.1.2.3.2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C2)
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C.1.2.3.3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C3)
除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外,经论证不可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
C.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及定义
C.2.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是指按照开发区土地供应状况划分形成的分类,有关分类见表C.2。
表C.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表(Ⅱ)——按供应状况划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D 已供应国有
建设用地 D1 划拨土地 - -
  D2 有偿使用土地 D21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D22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E 尚可供应土地 E1 尚可划拨土地 - -
  E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E21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E22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F 不可供应土地 - - - -

C.2.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类Ⅱ定义
C.2.2.1  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D)
通过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的海关专属办公用地。
C.2.2.1.1  划拨土地(D1)
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划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
C.2.2.1.2  有偿使用土地(D2)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以及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D21):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尚未到期的土地。
b)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D22):已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到期、但尚未进行处置的土地。
C.2.2.2  尚可供应土地(E)
除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外,按照规划要求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的已达到供地条件未供应土地和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尚可供应土地包括现状围网范围内可以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及开发区四至范围与围网范围间除海关专属办公用地、不可建设土地外的其他土地。
C.2.2.2.1  尚可划拨土地(E1)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
C.2.2.2.2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E2)
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土地。包括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有偿使用的土地。
a)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E21):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土地。
b)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E22):尚可供应土地中,可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规划用途为除工矿仓储用地以外的土地。
C.2.2.3  不可供应土地(F)
按照规划要求,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可供应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对应不可建设土地(C)。
C.3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及定义
C.3.1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见表C.3。
表C.3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表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G 闲置土地 G1 应收回闲置土地
  G2 未达到收回条件
的闲置土地

C.3.2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类定义
C.3.2.1  闲置土地(G)
截至评价时点,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的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项目用地。
C.3.2.1.1  应收回闲置土地(G1)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已闲置两年以上、按规定应收回的项目用地。
C.3.2.1.2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G2)
截至评价时点,已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
C.4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及定义
C.4.1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见表C.4。
表C.4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表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H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C.4.2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类定义
C.4.2.1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
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之和。
C.4.2.1.1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1)
宗地完全为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土地或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需经当地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确认。
C.4.2.1.2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H2)
宗地为高新技术产业与非高新技术产业或非产业用途混合使用的土地。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定义
D.1  一般要求
D.1.1  评价指标一般按照正向相关指标设置,即其数值越大,代表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
D.1.2  评价指标的数据口径执行本规程3.5.4条款的规定。
D.1.3  评价指标的对应范围为开发区评价范围。
D.2  土地利用状况指标定义
    土地利用状况(A)包含土地利用程度(A1)、用地结构状况(A2)和土地利用强度(A3)等三个子目标,子目标下的指标均反映评价时点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D.2.1  土地利用程度(A1)涉及土地供应率(A11)和土地建成率(A12)。
D.2.1.1  土地供应率(A11)是指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与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已达到供地条件土地的供应情况。
D.2.1.2  土地建成率(A12)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与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建成状况。
D.2.2  用地结构状况(A2)涉及工业用地率(A21)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
D.2.2.1  工业用地率(A21)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比重。
D.2.2.2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A22)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面积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比重。
D.2.3  土地利用强度(A3)涉及综合容积率(A31)、建筑密度(A32)、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
D.2.3.1  综合容积率(A31)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无量纲。反映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综合利用强度。
D.2.3.2  建筑密度(A32)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平面利用状况。
D.2.3.3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A33)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无量纲。反映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综合利用强度。
D.2.3.4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A34)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与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平面利用状况。
D.3  用地效益指标定义
    用地效益(B)包含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子目标。反映评价时点的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投入和产出状况。
D.3.1  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B1)涉及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
D.3.1.1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B11)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物流)企业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 hm2。反映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强度。
D.3.1.2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B12)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与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 hm2。反映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产出效益。
D.3.1.3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B13)是指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与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 hm2。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产出效益。
D.4  管理绩效指标定义
    管理绩效(C)包含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和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等两个子目标。反映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和效果。
D.4.1  土地利用监管绩效(C1)涉及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和闲置土地处置率(C12)。
D.4.1.1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C11)是指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并已处置土地面积与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到期项目用地的处置情况。
D.4.1.2  闲置土地处置率(C12)是指截至评价时点累计已处置的闲置土地面积与累计闲置土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开发区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
D.4.2  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C2)包含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和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反映开发区土地供应过程中实施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
D.4.2.1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C21)是指在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中,累计实际有偿使用土地所占面积比例,单位为%。反映开发区有偿供地的实现情况。应有偿使用土地按照当地相关规定确认。
D.4.2.2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C22)是指在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中,累计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所占面积比例,单位为%。反映开发区土地供应市场化的实现情况。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起始时间宜为2002年7月1日。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用表
表E.1  开发区基本信息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内容 备注
开发区名称  
开发区级别  
开发区类型  
开发区设立时间  
开发区审批单位  
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管理机构地址  
开发区依法审批土地总面积(hm2)  图上量算面积(hm2):        
土地开发率(%)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万元)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万元)  
注:1.土地开发率是指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与开发区除不可建设土地以外的用地面积之比。
2.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截至评价时点历年累计值。
3.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为依本规程3.5.4.2条款确定的全年数据。
4.进行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总收入统计时,只有工矿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其他类型用地上的物流企业的经济数据不可纳入数据统计范围。
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须统计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其他开发区自主选择。
资料来源:

表E.2  开发区用地审批及调整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时间 调整面积(hm2) 总面积(hm2)
批准设立 年     月 - 
一次扩区或调整 年     月  
二次扩区或调整 年     月  
三次扩区或调整 年     月  
……   
   
注:总面积为开发区批准、扩区或调整后的总面积。
资料来源:
 
表E.3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Ⅰ)——按建设状况划分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类别 编码 面积 占开发区土地
总面积比例
开发区土地 Z  
1.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A  
     住宅用地 A1  
 工矿仓储用地 A2  
 交通运输用地 A3  
     #其中:街巷用地 A31  
 商服用地 A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5  
     #其中:公园与绿地 A51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A6  
2.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  
     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B1  
     #其中: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 B11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 B2  
   #其中: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B21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B22  
3.不可建设土地 C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C1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C2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 C3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E.4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统计表(Ⅱ)——按供应状况划分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类别 编码 面积 占开发区土地
总面积比例
开发区土地 Z  
1.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D  
   划拨土地 D1  
 有偿使用土地 D2  
 #其中: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D21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D22  
2.尚可供应土地 E  
 尚可划拨土地 E1  
 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E2  
 #其中: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E21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E22  
3.不可供应土地 F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E.5  开发区闲置土地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类别 编码 面积 占开发区土地
总面积比例
闲置土地 G  
 应收回闲置土地 G1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 G2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E.6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类别 编码 面积 占开发区土地
总面积比例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1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H2  
注: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须统计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情况,其他开发区自主选择。
2.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E.7  开发区建筑工程状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m2
项目 面积 备注
总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总面积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  
注:1.数据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数据。
2.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E.8  开发区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处置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面积 备注
累计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  
累计已处置的有偿使用且已到期土地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数据。
资料来源:

 

表E.9  开发区有偿使用土地到期及处置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编号 使用者 坐落 用途 有偿使用方式 起始
时间 到期
时间 处置
时间 处置面积 备注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数据。
资料来源:

 

表E.10  开发区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面积 备注
累计闲置土地  
累计已处置的闲置土地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数据。
资料来源:

 

表E.11  开发区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编号 使用者 坐落 用途 获得使用权
时间 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时间 认定为应收
回的时间 土地面积 处置
状况
        
        
注:1.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2.处置状况分为已处置和尚未处置,按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区分。
资料来源:

 


表E.12  开发区土地供应市场化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面积 备注
累计应有偿使用土地  
其中:实际有偿使用土地  
累计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  
其中:实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累计数据,应包括已供应土地收回后二次(或多次)供应的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

 

表E.13  开发区土地供应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年份 供应土地面积 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备注
   
   
   
   
   
   
合计   
注:数据为历年数据,应包括已供应土地收回后二次(或多次)供应的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

 

 


表E.14  开发区典型企业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内容 备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宗地编号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企业人数(人)  
二、企业投入情况  
预计固定资产总投资(万元)  
实际完成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三、企业产出情况  
总收入(万元)  
总产值(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四、企业用地情况  
企业用地面积(hm2)  
其中:1.厂房及配套用地面积  
2.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面积  
4.厂区内部预留地面积  
5.企业内部道路停车场面积  
6.绿地面积  
7.其他用地面积  
五、企业建设情况  
总建筑面积(万m2)  
容积率  
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的总面积(万m2)  
建筑系数(%)  
注:1.企业地址应详细到门牌号。
2.行业名称和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填写。
3.对于内部没有明确功能分区的企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4.厂区内部预留地面积是指根据项目用地规划图,为企业分期建设用地,至评价时点尚未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
5.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面积主要包括企业露天生产的操作场地面积,以及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露天堆放场地面积。
6.企业内部道路停车场用地面积主要为企业用地内部道路面积,以及非生产需要的员工、外来人员和班车停车场地面积等。
7.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用途。
8.应统计开发区评价范围内企业用地上对应的数据。
 
表E.15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权重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 权重值 子目标 权重值 指标 权重值
土地利用
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供应率 
    土地建成率 
  用地结构状况  工业用地率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用地效益  产业用地
投入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 
注:本表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表E.1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权重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 权重值 子目标 权重值 指标 权重值
土地利用
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供应率 
    土地建成率 
  用地结构状况  工业用地率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用地效益  产业用地
投入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 
注:本表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表E.1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 子目标 指标 现状值 理想值 理想值
确定依据
土地利用
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供应率   
  土地建成率   
 用地结构状况 工业用地率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用地效益 产业用地
投入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
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产出强度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   
注:本表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表E.1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 子目标 指标 现状值 理想值 理想值
确定依据
土地利用
状况 土地利用程度 土地供应率   
  土地建成率   
 用地结构状况 工业用地率   
 土地利用强度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用地效益 产业用地
投入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
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管理绩效 土地利用
监管绩效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供应
市场化程度 土地有偿使用实现率   
  土地招拍挂实现率   
注:本表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用表

表F.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面积
尚可供应土地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前三年年均供应土地 
前五年年供应土地最大值 
前三年年均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前五年年供应工矿仓储用地最大值 
注:1.尚可供应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统计评价时点数据。
2.开发区成立不到三年的,按照实际供地年份计算年均供应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

 

表F.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结构潜力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现状值 理想值 结构潜力
工业用地率   
资料来源:

 

表F.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强度潜力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hm2、hm2
项目 现状值 理想值 强度潜力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资料来源:


 
表F.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项目 面积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应收回闲置土地 
注:数据为截至评价时点数据。
资料来源:


表F.5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
潜力类型 潜力构成 潜力规模 备注
扩展潜力 尚可供应土地面积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结构潜力 用地结构调整可增加工矿仓储用地面积  
强度潜力 提高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挖潜土地面积  
 提高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挖潜土地面积  
 提高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挖潜土地面积  
 提高工业用地产出强度挖潜土地面积  
管理潜力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面积  
 应收回闲置土地面积  
资料来源:


表F.6  开发区尚可供地年数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hm2、年
用地类型 扩展潜力 前三年年均
供应用地面积 前五年年供应
用地面积最大值 尚可供地
年数Ⅰ 尚可供地
年数Ⅱ 备注
尚可供应土地      
尚可供应工矿
仓储用地      
资料来源: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编制要求
G.1  工作报告编制要求
工作报告编制遵照本规程8.1.1条款的规定。
G.2  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G.2.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分析要求
G.2.1.1  开发区概况。概述开发区区位、自然条件、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重点说明经依法审批界线的用地范围、面积及其变化等基本情况。
G.2.1.2  调查要点说明。说明用地调查的内容、步骤、方法、资料来源和途径,以及调查结果。
G.2.1.3  用地结构和功能定位协调状况分析
G.2.1.3.1  土地资源特点分析:分析开发区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以及不可建设土地的基本特点。
G.2.1.3.2  现状土地利用结构分析:对工矿仓储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等各类用地比重进行研究,综合分析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结构特点。
G.2.1.3.3  规划用地结构及规划实施情况分析:参照城市规划,对规划的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等各类用地比重进行研究。通过与现状用地的规模和结构进行对比,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各类尚可供应土地情况。
G.2.1.4  土地开发和建设情况分析:分析开发区土地开发、供应和建设情况,对土地需求趋势和供给能力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截至评价时点累计、历年和年均供应土地面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等。
G.2.1.5  开发区土地管理绩效分析:重点分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和管理措施、土地有偿使用情况、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情况、累计有偿使用土地到期及处置情况、累计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截至评价时点应收回闲置土地情况等。
G.2.1.6  评价工作中其他相关内容的说明。如不可建设土地确认依据,数据剥离方法及结果分析,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中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用地的确定依据及用途说明等。
G.2.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分析要求
G.2.2.1  阐述程度评价过程。包括指标现状值计算,目标、子目标及指标权重的确定,指标理想值测算过程、确定方法和结果,指标标准化处理,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计算,以及技术处理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G.2.2.2  评价结果分析。包括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变化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等。
G.2.3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分析要求
G.2.3.1  阐述潜力测算过程。包括各类潜力测算方法,以及技术处理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G.2.3.2  潜力测算结果分析。分析各类潜力分布和规模,以及挖潜的途径和可能性等。
G.2.4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析要求
应结合用地调查、程度评价、潜力测算、典型企业调查分析等结果,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析。主要内容应包括:
a)阐述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潜力及尚可供地年数;
b)分析典型企业集约用地的达标情况、经验及不足;
c)总结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及管理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d)从土地利用和管理角度,阐述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
e)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建议。
G.3  典型企业调查分析专题报告编制要求
重点分析典型企业用地结构、用地效益和用地强度等指标,并以国家、地方有关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和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平均水平为比较基准,分析典型企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及达标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
a)典型企业选取原则与方法;
b)典型企业的基本情况;
c)典型企业用地结构分析:包括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厂区内部预留地,企业内部道路停车场,绿地和其他用地等的面积和比例,并与比较基准进行对比分析;
d)典型企业用地效益分析:计算每个典型企业的地均投入和产出水平,并与比较基准进行对比分析;
e)典型企业用地强度分析:计算每个典型企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并与比较基准进行对比分析;
f)典型企业用地达标情况分析:统计各项指标超过比较基准的企业个数,计算超过比较基准的企业个数占典型企业样本数的比例;
g)总结典型企业土地集约利用情况,提出土地集约利用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编制要求
H.1  成果图件编制内容要求
H.1.1  一般要求
成果图应包括开发区历次批准的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行政界线、水体以及开发区用地范围外的铁路、公路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成果图件编制时,应开展制图综合,进行要素取舍,突出表达主题内容,确保图面清晰、美观、简洁。
H.1.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Ⅰ)——按建设状况划分
编制内容应包括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街巷用地、其他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园与绿地、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城镇建设用地;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和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以及其他不可建设土地等。
H.1.3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Ⅱ)——按供应状况划分
编制内容应包括划拨土地、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尚可划拨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不可供应土地等。
H.1.4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布图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应收回闲置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等。
H.1.5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及其面积折算百分比例等。
H.1.6  开发区典型企业分布图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典型企业用地及其企业名称等。
H.1.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尚可划拨土地、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等。
H.1.8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
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和应收回闲置土地等。
H.2  图廓整饰
H.2.1  图廓整饰要求
成果图件图廓整饰一般包括:
——图名:包括大图题和小图题,大图题为“XXX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小图题根据图件内容,参照附录H的H.1.2、H.1.3、H.1.4、H.1.5、H.1.6、H.1.7、H.1.8确定,如“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Ⅰ)——按建设状况划分”。图名应位于图廓内正上方居中,均采用黑体字。
——地理位置示意:采用小比例尺显示本开发区在所属行政辖区内的位置,一般位于图廓内左上方(也可根据图面情况进行位置调整)。
——图例:图例一般位于图廓内左下方(也可根据图面情况进行位置调整)。
——指北针:宜采用风玫瑰式,一般位于图廓内右上方。
——比例尺:宜采用直线比例尺,总长为10cm,尺头长为2cm,一般位于指北针下侧或者图廓内中下方。
——注记:标明道路名称等基本注记。注记统一采用黑体黑色字,字号根据图面调整。
——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一般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H.2.2  图廓整饰示意图
 
图H.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图廓整饰示意图a
 
 
图H.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图件图廓整饰示意图b
 
H.3  图例
H.3.1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Ⅰ)——按建设状况划分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住宅用地 
R 0  G 0  B 0
R 255  G 255  B 0
工矿仓储用地 
R 0  G 0  B 0
R 160  G 110  B 70
街巷用地 
R 0  G 0  B 0
R 175  G 175  B 175
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R 0  G 0  B 0
R 110  G 160  B 175
商服用地 
R 0  G 0  B 0
R 230  G 50  B 50
公园与绿地 
R 0  G 0  B 0
R 0  G 205  B 0
其他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R 0  G 0  B 0
R 255  G 115  B 35
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R 0  G 0  B 0
R 220  G 100  B 120
已建成农村工矿仓储用地 
R 0  G 0  B 0
R 210  G 160  B 120
其他已建成农村建设用地 
R 0  G 0  B 0
R 245  G 140  B 140
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R 0  G 0  B 0
R 210  G 255  B 115
未达到供地条件的其他土地 
R 0  G 0  B 0
R 175  G 220  B 150
河湖及其蓄滞洪区土地 
R 0  G 0  B 0
R 115  G 225  B 255
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 
R 0  G 0  B 0
R 135  G 255  B 150
其他不可建设土地 
R 0  G 0  B 0
R 220  G 220  B 220


H.3.2  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Ⅱ)——按供应状况划分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划拨土地 
R 0  G 0  B 0
R 190  G 210  B 255
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210  B 125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
但未处置土地 
R 0  G 0  B 0
R 220  G 140  B 170
尚可划拨土地 
R 0  G 0  B 0
R 200  G 250  B 255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R 0  G 0  B 0
R 240  G 150  B 105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125  B 125
不可供应土地 
R 0  G 0  B 0
R 200  G 200  B 200

 


H.3.3  开发区闲置土地分布图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应收回闲置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75  B 75
未达到收回条件的
闲置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140  B 140

 


H.3.4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分布图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一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R 0  G 0  B 0
R 240  G 170  B 20
二类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R 0  G 0  B 0
R 240  G 200  B 100

 


 
H.3.5  开发区典型企业分布图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典型企业 
R 255  G 0  B 0
R 210  G 145  B 135
R 0  G 0  B 0

 


H.3.6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扩展潜力分布图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尚可划拨土地 
R 0  G 0  B 0
R 200  G 250  B 255
尚可供应工矿仓储用地 
R 0  G 0  B 0
R 240  G 150  B 105
其他尚可有偿使用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125  B 125

 


H.3.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潜力分布图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有偿使用且已到期
但未处置土地 
R 0  G 0  B 0
R 220  G 140  B 170
应收回闲置土地 
R 0  G 0  B 0
R 255  G 75  B 75


H.3.8  其他要素图例
名称 式样 RGB[数据]
  
水体   R 0  G 120  B 200
R 150  G 240  B 225
铁路用地(面状)   R 0  G 0  B 0
R 178  G 170  B 176
铁路用地(线状)   R 0  G 0  B 0
R 178  G 170  B 176
高速公路   R 0  G 0  B 0
R 170  G 85  B 80
国道   R 0  G 0  B 0
R 170  G 85  B 80
开发区界线   R 0  G 0  B 0
R 255  G 0  B 0
扩区或调整界线   R 0  G 0  B 0
R 255  G 0  B 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界线   R 0  G 0  B 0
R 60  G 80  B 150
地类界   R 0  G 0  B 0
开发区管委会   R 0  G 0  B 0
R 255  G 0  B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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